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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周边!聚餐喝酒后身亡,15人被告!

2024/6/25 23:08:57

浏览量:356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你敬一杯,他回一杯

这是常有的事

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
也会乐极生悲
... ...

在滑县周边的延津县就发生这样一起

聚餐喝酒导致意外身亡的悲剧

家属将一起喝酒的15人告上法庭

索赔110多万元

结果……


案情回顾

庞某与王某为"发小"关系,为庆祝庞某加入某公司工作,下班后庞某与王某商量,在某饭店组织了酒宴,庞某与15名人共同参加了酒宴。该酒席上,13个人喝酒、3个司机喝茶未饮酒一共喝了10 瓶白酒。约晚上20点30分,庞某感到不适,低头坐在饭店门口的凳子上,这时庞某已处于极度醉酒状态,邀请庞某赴宴的15人分别驾乘三辆汽车离开饭店,留守庞某一人在饭店,根据监控显示,直到22点多,庞某离开饭店,后庞某在路上因从约80公分高的道路护坡上踏空摔下毙命。


事发后,死者庞某家属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十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105919.5元。在法官多次调解后,各被告表示愿意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告也表示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三日内将案涉赔偿款向原告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

同伴喝醉酒,看护要到位。随着同桌饮酒者醉酒程度的加深,其他同伴的保护照顾义务程度也在加深。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如果禁不住劝酒、挡不住诱惑,那么为最终严重后果买单的主要还是自己,既害了自己的身,也伤了家人的心。这个案件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参加聚会聚餐时,一定要谨记生命安全第一,欢聚气氛好,饮酒须适量!


在共同饮酒行为中

因过度饮酒致人死亡

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有四种情形: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故意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不安全护送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不劝阻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或者损害性行为。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

聚餐、聚会增进朋友感情的同时

摒弃酗酒、劝酒等陋习

珍爱生命,莫让悲剧重复上演
来源:综合延津县人民法院 、滑州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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