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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报!

2025/3/31 18: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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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营造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长垣警方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和曝光力度,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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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025年01月28日15时10分许,任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长垣市匡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78号商铺门前处(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东400米)向北转弯横过道路时,与沿匡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刘某驾驶的豫G*****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任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任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
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任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大货车违法

2025年02月09日14时55分许,陈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市崇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礼路与淇河路交叉口东200米处向北转弯时,与同向行驶周某驾驶的豫A*****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一老一小

2025年01月12日19时15分许,王某(5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长垣市匡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垣市匡城路如意园南门公厕门前处时,车辆碰撞到行人金某、胡某(10岁),造成车辆损坏,金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面包车违法

2025年02月25日11时许,靳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市如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亿隆大道与如意路交叉口处时,与沿亿隆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驾驶的鄂E*****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靳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城市文明,交通先行!

文明的城市
更离不开文明的市民
文明交通
需要每位交通参与者的努力!
长垣警方
将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劝导和查处力度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从自身做起
遵守交通法规,
做交通文明的践行者!
编辑:周雨薇
初审:张爱
终审: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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