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一起传播淫秽信息案件线索。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通过非法网络途径购买淫秽视频,并发送给好友李某。李某接收后误将视频发至某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王某对其购买、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李某虽属误传,但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的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李某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位居民都肩负着维护网络环境健康有序的社会责任。我们应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合理、健康地使用网络,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的传播。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作为公共交流空间,严禁传播涉及“黄赌毒”、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违法有害信息。此类内容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会对社会风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若发现此类不良信息,请第一时间通过平台举报渠道或向公安机关反映,共同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同时,网络信息真伪难辨,不实言论极易引发社会恐慌、破坏公共秩序。请广大居民增强信息甄别能力,对未经核实的消息不随意转发、扩散,避免成为虚假信息的传播链条。让我们携手遵守网络文明公约,以法治思维和文明素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